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资格
1.公司在籍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新高职学生。
2.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成绩为80 分以上者。
3.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4.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有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评奖年限者;
(3)未完成培养方案相应年限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的;
(4)学年内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未及格者;
(5)其他经学生工作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二、奖学金等级、金额和评定办法
1. 等级、金额、比例
比例
金额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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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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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班
(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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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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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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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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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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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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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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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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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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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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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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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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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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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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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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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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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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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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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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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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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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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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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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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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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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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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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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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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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定办法
(1)符合评奖资格,并根据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在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奖者。
(2)被淘汰的教改班和长学制学生参加普通班奖学金评定。
(3)转专业(系)学生上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在原班级进行评定。
(4)由学校派遣的交换生、交流生可在原班级参加学年奖学金的评定,成绩由被派遣学校提供。
三、奖学金的评定组织与程序
1.学院学生工作办负责奖学金的评定,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2.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程序:
(1)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学院学生工作办完成上学年学生综合成绩的计算;
(2)开学六周内完成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向学生公布初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生工作办或学生工作处投诉,学生工作处或学生工作办在一周内负责复核,并答复学生;
(3)开学七周内,学院或年级组织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学生工作处正式公布所有获奖名单,并由学校颁发奖学金。奖学金评定只发奖金,不发证书。
四、学生在见义勇为、科技和学习竞赛、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学习明显进步者,经个人申报、学院或年级评比评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授予单项奖,奖金从100-1000元不等。已在竞赛中获得奖品和奖励的学生不重复评奖。
五、专业奖学金(限A类专业)
为奖励学生响应国家号召,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主动报考地矿类专业,并能较好地完成学业、报效祖国,特设立专业奖学金。
1.评奖资格:
地质、采矿、矿物加工专业的所有学生。
2.奖励金额、比例:
每人每年1000元,享受面100%。
3.评奖时间及办法:
(1)按学年进行评定,只发奖金,不发证书;
(2)凡受警告处分者,奖学金扣10%,严重警告者扣 20%。记过处分者扣40%,留校察看及受以上处分者,取消专业奖学金;
(3)由A类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并申报名单,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审定;
(4)A 类专业的专业生未到艰苦地区或者单位就业者,应收回已发放的专业奖学金。
六、本实施细则从2008 级开始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各学院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基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信息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交学生工作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