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进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制度改革,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上岗制度,对导师招生资格学院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
一、认定对象
1.本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教师。
认定具有本校2014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自然获得同一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依据学校规定,原则上不认定校外人员为公司硕士生导师。若因团队建设、对外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认定的,须先由学校人事处聘为兼职教授才能进行硕士生招生资格认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兼职导师(作为第二导师的)不属于本次认定工作范围。
二、认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承担科研项目并具有至少能够满足培养一届硕士生所需的科研经费2万元。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主要完成人)。
4.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士生,能保证公司产品质量。
5.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年龄于招生当年8月31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3年)的要求。
6.允许跨学科、跨二级招生单位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但须必须符合所跨学科、二级招生单位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并经所跨二级招生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
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当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1)已在岗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未毕业总人数超过12人;
(2)近三年出现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
(3)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
(4)近三年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三、认定工作程序
1、本院全职在岗教师,符合认定条件者,向招生系提出认定申请。招生系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上报学院。
2、学院组织审核认定,公示并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学院初步认定名单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异议申请,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责任及要求
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系对本单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各系必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认定和上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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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